生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於死亡後始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不得主張公設地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被繼承人生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是否應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並且可否按土地公告現值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近日審理一宗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吳君於96年3月死亡時,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將吳君生前購買之一筆公告現值1,900萬元土地,申報為遺產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該局經查調土地登記簿謄本,發現該筆土地於96年6月始登記在被繼承人吳君名下,於吳君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據財政部94年10月24日台財稅第09404560770號函示,吳君所遺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乃否准認列其申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另依繼承人提供之土地買賣契約及付款證明,以實際交易價格380萬元核認遺產債權。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設地,依法應按「實際交易價格」列入遺產總額計算,並且繼承人不得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民眾於購買時務必審慎評估,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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