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經營電動棒球場,提供場所及設備供人娛樂應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營業人經營電動棒球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收取費用供人休閒娛樂,業者所經營之提供投幣電動棒球場遊戲活動場所供人娛樂,係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辦理登記課徵娛樂稅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因此該處呼籲上揭未辦登記業者,儘速至花蓮政府工商課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或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財產稅課、本縣各鄉鎮公所財政課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查獲受罰。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稅款給予1%獎勵金,由業者在繳納期間(每月01日至10日)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該處指出:經營娛樂業者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邇來常有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而被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稅額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業者不可不慎。業者若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花蓮縣稅捐稽徵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8226121轉138該處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