臍帶血保存費依規定不能作為報稅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支付臍帶血銀行之新生兒臍帶血保存費,非屬所得稅法規定得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因此不能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項目。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支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醫藥及生育費,其中未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得列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申報。邇來,有不少納稅義務人會為新生兒儲存臍帶血幹細胞,其支付與臍帶血銀行的費用因非屬上開稅法規定得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故該項費用不能列報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在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件中,有納稅義務人林君列舉扣除臍帶血保存費,經國稅局予以剔除。林君申請復查,主張臍帶血保存費為醫療費用,應予認列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等費用係林君配偶支付與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臍帶血保存費,該公司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醫院或醫療院、所,又該等費用應為保存費,尚難認屬醫療費用,遂駁回其復查申請。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臍帶血保存費不能列舉扣除,若有列報該等費用者,將依法予剔除補稅。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陳桂足,電話:04-23051111轉8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