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行政救濟程序—區分查對更正與行政救濟。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款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另同法第28條規定,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此種情況納稅義務人需特別注意的是,該溢繳的稅款,必須是歸因於適用法令錯誤或數字計算錯誤,同時須提出具體的證明資料,且逾上開期限未提出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該局指出,另有一種途徑,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表示不服,得提出異議請求救濟而予公平處置,此種途徑謂之行政救濟。其內容主要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復查:經核定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若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例如:少退稅者),應於核定稅額或退稅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復查。
二、訴願:應於復查決定書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
三、行政訴訟: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補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10日內退回或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退稅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補稅自該項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退、補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中華郵政公司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或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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