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檢舉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漏未開立發票,且經查獲屬實予與補稅處罰之案例。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要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因此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最新6個月平均銷售貨物金額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達4萬元,記得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林佳霙,電話:04-23051111轉7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