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分別自行填寫申報書,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但雙方均須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之合併申報制,夫妻有應課稅之各類所得者,除結婚或離婚年度,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其他年度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課稅。
該局表示,現今社會變遷,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情況相對增多,但因尚未辦竣離婚登記前,法律上夫妻關係仍然存在,依所得稅法規定,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時,雙方可分別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歸戶併計之應納稅額,夫妻亦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分別開單,稽徵機關可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特別指出,夫妻因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僅一方依上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依規定將以未辦理結算申報之一方作為違章主體,予以補稅送罰。故夫妻分居之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避免因分居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產生漏稅受罰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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