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時應注意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或其他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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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對於無記名股東,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並將無記名股東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及分派盈餘數額等,列具清單,報告該管稽徵機關。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該局指出,查核證券發行公司股票轉讓及證券交易稅代徵情形時,發現部分公司於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未檢視證券交易稅繳款書,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規定,公司應負責賠繳證券交易稅款;或於辦理股東轉讓過戶登記時,未查驗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免稅)證明文件,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應依遺產及贈與法第52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於辦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時,請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免稅)證明文件,以免違反規定而須賠繳或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程志萍,電話:04-23051111轉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