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登記後經鄉鎮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該調解書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土地買賣經辦理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該調解書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說,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土地買賣經辦理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並持該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書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該調解書尚非屬前開規定性質之契據,應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稅捐處籲請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處:0800-496969、埔里分處:0800-493457、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