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徵收尚未拆除之房屋如徵收補償費已發給完竣其房屋稅應向徵收機關課徵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稅捐處說,房屋經公告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惟該房屋之房屋稅籍如未註銷,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籲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496969、埔里分處:0800-493457、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