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入債權嗣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年來國內房市轉趨熱絡,以個人名義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的情形日漸增多,高雄市國稅局就相關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予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購入債權之個人以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債權之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交易價格完成交易,則購入債權之個人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取得該抵押物之成本,分別計算處分債權及抵押物之所得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購入債權之個人與該抵押物之買主,其約定之交易價格如顯較當地時價為低,有規避納稅義務情事者,將依法覈實課稅。【#978】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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