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拒?調查或拒?提示課稅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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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向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要求提示課稅資料、文件時,納稅義務人如置之不理,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納稅義務人進行調查及要求提示課稅資料,如納稅義務人拒?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時,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同法第4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若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請納稅義務人全力配合辦理,以免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資訊科劉淑華,電話:04-23051111轉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