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後始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應以申報土地增值稅收件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其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至土地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惟逾期申報者仍可受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該處表示,現在適逢年度交替之際,籲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喪失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