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所屬作業基金於其預算下所書立之憑證應貼花。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各行政機關如有另置作業基金或非營業循環基金,在該基金下所書立印花稅法規定之各項應稅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行政機關編列單位預算,所書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但所屬作業基金或非營業循環基金辦理如工程所簽訂之承攬合約書及退還保證金所開立之收據,均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