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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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地價稅自11月1日起開徵,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發現明明是自用住宅,卻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表示質疑?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為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依土地稅法第41條明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且自用住宅必需符合規定之條件,始能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如未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稽徵機關無從審核是否符合規定,自無法主動辦理。
  有關自用住宅土地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地課徵地價稅條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 記,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部分出租或營業者,按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適用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2.地上建物所有權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合於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每人分別於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超過部分按一般稅率課徵。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換言之,如有二處以上自用住宅者,不能以本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立戶籍申請適用,惟第二處以上之自用住宅,如有直系親屬設籍者,在面積限制範圍內,仍可申請適用。
該處表示,今年已逾申請期限,96年地價稅已無法適用,如符合上開條件,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須於97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97年仍須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損及權益;如已申請適用,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勿須每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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