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體殘障裝配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其因車禍受傷而必須裝設義肢,該筆費用可否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得申報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又依財政部68年3月15日台財稅第31644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義肢、輪椅之支出,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規定,列舉扣除。也就是說,民眾因車禍受傷所裝設義肢支出,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