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貿易起運交付地均在境外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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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有部分營業人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帳上未記載該筆交易,漏未申報佣金收入,經查獲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將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相關費用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營業人銀行資金往來情形,查得有鉅額來自國外往來廠商之外匯收入,與申報之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顯不相符,該營業人表示係接受國外日本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東南亞)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東南亞)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日本客戶,因帳上均未記載該等交易,且認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誤以為得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