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名義買賣有價證券逃漏稅應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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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誠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有漏報或短報所得之情事,如有短漏報所得被查獲,依法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查核發現,受調查人甲君年紀輕,93年度利息及營利所得鉅額增加。進一步調查甲君購買股票資金均來自乙君,甲君嗣後出售所持股票,資金亦回流至乙君,甲君實係乙君買賣股票之人頭,乙君借用甲君之名義買賣股票,所獲分配之股利所得92至94年度共計1,539萬餘元,乙君未申報各該年度之股利所得,已涉及逃漏綜合所得稅。該局乃依規定就乙君分散所得應補稅額,扣除甲君溢繳稅額後,另行對乙君發單補徵稅款92至94年度綜合所得稅共計362萬餘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以他人名義存款、投資或購置財產衍生之所得,應主動併入原所有權人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