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各類所得人工憑單申報作業及相關變革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所得稅法修訂施行,並兼顧個人資料保護及稽徵業務需要,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格式略有增修,主要增修內容如下:請依規定辦理並如期申報。
1.「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原格式代號5A:『金融業或債券利息』修改為『金融業利息』。
2.員工分紅配股專用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面額、時價欄位中文字樣修改為『每股面額』及『可處分日次日之每股時價』。
3.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各項憑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新增『國家代碼』欄位,並請參照國家代碼表填寫。
4.「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原格式代號5A:『金融業或債券利息』修改為『金融業利息』;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欄位中,原『所得人』字樣修改為『受益人』。。
5.原分離課稅憑單名稱修正為「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格式代號及所得類別新增『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96年1月1日至96年7月12日間給付者:5CA)』及『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96年7月13日至96年12月31日間給付者:5C)』兩項。
6.人工申報之紙質,一律改以非碳複寫紙(發藍色),並仍應注意第2聯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證)號」之後3碼數字,一律以「*」替代,並採減感(不複寫)處理。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並應於97年2月12日前(97年2月10日適逢春節假日,順延)將各類所得憑單第2聯(備查聯)填發予納稅義務人。惟鑒於詐騙集團之犯罪行為猖狂,為避免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證)號於憑單寄(發)送途中外洩,請申報單位確實依現行作業規定,辦理各類所得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為稽徵業務需要,人工申報憑單之所得人資料,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仍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詳實填列,包括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員工分紅面額及股數等。
該局呼籲,自行開發程式印製96年度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單位應注意依財政部頒訂之憑單格式(含用紙格式:紙質、顏色及尺寸)及上揭規定印製,以利申報作業。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