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託所得申報書格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法令並兼顧課稅實務需要,96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格式業經財政部修訂,請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確實依修訂後申報書格式填報。
該局指出,信託行為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97年1月3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96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含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信託財產目錄、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及相關憑單。另為避免填寫錯誤,造成徵納雙方困擾,財政部針對96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第3頁之『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做相關修正,以利信託行為受託人填報。
該局說明,修正後『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除了增加填寫說明內容外,財產交易所得欄增加區分『個人』(含「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公司股票、證書或憑證」、「私募基金受益憑證」及「其他」3項)及『營利事業』(含「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及「其他」2項)二欄。
該局舉例,甲受託人有A個人及B公司二受益人,甲於填報96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時,如當年度買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該項資料應納入申報範圍,須將該利得全數填寫於信託所得申報書第1頁之『信託財產收支計算表』中,至於第3頁『信託財產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因受益人為個人或營利事業有所不同:
1.個人海外所得免稅,故受益人A所分配利得應填寫於財產交易所得欄「個人」欄項之「其他」欄,因本年度尚屬免稅所得,因此填寫所得額為0。
2.受益人B公司所分配利得屬該公司之基本所得額,應全數填寫於財產交易所得欄「營利事業」欄項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欄。
該局呼籲,因96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格式內容已修訂,請勿再使用以前年度之相關書表,以維所得人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