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無須辦理報廢報備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僅剩殘值者,如欲報廢,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或超過預留之殘值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超過之額則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該局指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得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其無證明文件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實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