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桃園縣陳先生來電詢問: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會有處罰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若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得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未於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了補徵稅款外,還須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

有遺產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及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4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另如果在還沒有經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以前,自動補申報,除了補徵稅款外,僅就補徵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不會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