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作為欠稅擔保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陳先生來電詢問,是否所有的道路用地均可作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在受理欠稅擔保案件時,常發生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道路用地來作擔保,惟並非任何道路用地均可准予受理,必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者始可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作為應納稅捐之擔保者,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必須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條件。其用意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在短期內即可處分變現,轉換成現金以解繳公庫供政府所用。因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者,如經查明該道路用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應可視其為能在短期內即可處分變現之標的,符合前揭所稱「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規定,即可作為欠稅擔保。反之,一般道路用地若未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者,因不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條件,即不得作為應納稅捐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