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友人離境如何報稅 南區局說分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一年一度耶誕節又快到了,多數外僑朋友會趁此重要節慶,返國與家人團聚,南區國稅局最近就接獲不少外籍人士詢問有關離境前如何報稅相關問題,請聽該局說分明。
國稅局說,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通稱之居住者),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之住、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而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比例扣除,惟申報有薪資所得者,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仍可全數扣除;另其配偶如為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境內者,應由其配偶於次年5月間,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美籍人士強納森(單身、無扶養親屬)於96年5月間入境工作,預訂同年12月初離境且不再入境,全年度共居留190天,期間雇主合計支付薪資所得220,000元,並已先比照「居住者」10%扣繳率扣取稅款22,000元。依此,強納森於96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已滿183天,屬稅法定義之「居住者」,其離境後不再返臺,且境內無居住者之配偶,故應於離境前就全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而96年度免稅額為77,000元、標準扣除額為46,000元,按比例計算〔(77,000+46,000)×190/365〕為64,027元;是所得總額220,000元減除64,027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8,000元後,所得淨額為77,973元,以適用級距稅率6%計算應納稅額為4,678元,又先前已按月扣繳稅額共22,000元,故申報後應退稅款為17,322元。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辦理離境申報時應檢附護照、居留證、勞動契約書(及國外雇主給付之所得證明)等;若在臺居留滿183天,欲列報扶養未隨同來台之親屬時,須檢附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喔!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37 彙總編號:9611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