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來臺短暫工作 離境時仍應繳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外僑朋友受僱來臺工作,全年度居留期間未滿183天,離境前應否報稅?如何報稅?南區國稅局報給您知!
該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在臺居留全年度未滿183天之個人(即通稱之非居住者),在國內有同法第88條規定之應稅各類所得(例如:薪資所得),不適用每年5月間結算申報之規定,而是要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直接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若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財產交易所得),且係在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即5月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使用外僑專用申報書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惟若在5月後始離境者,則應於申報期間申報完稅。另外,非居住之個人如有配偶屬境內居住者,亦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於每年5月間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來說:美籍人士湯姆(單身)於96年8月間來臺工作,預定同年12月離境,全年度在臺居留期間僅150天,在此期間雇主合計支付薪資所得210,000元,並已比照「非居住者」20%扣繳率扣取稅款42,000元。依此,因湯姆96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屬稅法定義之「非居住者」,又湯姆並無其他「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且境內無屬於居住者之配偶,故其適用「扣繳完稅」之規定;而先前既已按月扣繳20%稅款,故湯姆離境前不需再到國稅局報稅了!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如湯姆有財產交易所得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就必須到國稅局填寫外僑專用申報書,依規定稅率(例如:財產交易所得是35﹪)「申報納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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