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扶養親屬的人身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徐君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保險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5,000元,該局以其中41,000元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之規定,乃否准認列。徐君不服,主張系爭保險費41,000元於93年度業已繳納,請准予追認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查所得稅法之立法精神係以「戶」為申報單位,同一申報戶內之所得及支出之費用始得互為加減,經查徐君列報其孫陳君等2人保險費41,000元之要保人為陳君父母親,而陳君父母與徐君未在同一申報戶,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該局原核否准認列系爭保險費41,000元,並無不合,乃予維持。
該局進一步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且每人每年可扣除金額除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之限制外,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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