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間土地買賣注意明算帳,攸關增值稅可否適用自住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依現行稅法規定,一般土地稅率分為20﹪、30﹪、40﹪等三級距,但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得適用一次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先決條件係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且係屬「出售」,若是贈與土地,不但要課徵贈與稅,同時也不能適用上項優惠稅率。二親等以內土地買賣,申請免徵贈與稅,依法應向國稅局提出支付價款證明,始得認定為買賣,否則一律認定為贈與。
該處說明,民間一般買賣情形,親兄弟明算帳,惟土地移轉若係使用現金交易,提不出支付價款證明者,國稅局雖仍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還是可以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最主要的要看你是以「買賣」或「贈與」訂定契約及申報移轉,來決定可否適用。
稅捐處進一部說明,申請上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有一定之適用要件,必須符合建物所有權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姊妹係旁系),並有上開一人等設立戶籍於該建物、且無出租或營業、若係部分營業或出租而供自住與非自住能明確劃分使用,都市土地面積在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在700平方公尺以內者,才能享受按10﹪優惠稅率核課。該處同時提醒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