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退稅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仍不得優先退稅之例外情形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95年2月1日起,申報95年1月及以後各期之營業稅零稅率及固定資產退稅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俟稽徵機關查明後退稅:
一、 營業人最近三年內各類國稅有重大違章逃漏稅或有欠稅者。
二、 營業人未如期將申報應檢附資料送所在地稽徵機關者。
三、 經稽徵機關列為先審後退之案件者。
四、 簽證會計師三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五、 經稽徵機關查核海關出口報單異常清單及網際網路申報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異常清單,於截檔時仍有異常者。
六、 營業人退稅後經稽徵機關抽核時,會計師或營業人最近一年內有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情事者。
七、 非以直撥退稅帳戶辦理退稅者。
八、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退稅額不符合者。
九、 未採網際網路申報或進、銷項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未以電磁紀錄媒體申報者。
該局特別強調,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退稅案件如欲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先審視是否有上開情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賴威沛,電話:04-23051111轉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