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課徵營業稅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自96年度要開始設帳記載及辦理申報案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課徵方式,是由營利事業根據相關帳證資料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其中,營業額部分必須依據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加以調節計算而得。某些行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例如經營大眾化消費之餐飲店、電動玩具遊樂場所、米榖零售等行業,且屬獨資、合夥組織等之營利事業,雖然平均每個月營業額等於或大於20萬元,依規定可以免使用統一發票,而由國稅局直接查定營業額,再核定課徵負責人或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亦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財政部已規定從96年度起這些營利事業均應依規定設帳及記載相關交易事項,97年5月份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將陸續辦理各項輔導作業,例如寄發輔導函、申報講習等,屆時請這些營利事業配合辦理,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黃春頻,電話:04-23051111轉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