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醫師擔任醫院負責人,行政法院判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應予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醫師除受僱執行業務外並擔任醫院、診所院長乙職,則該受僱醫師即屬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繳義務人。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甲君為某聯合診所之負責人,亦即為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員工之薪資所得時,已扣取稅款計新臺幣529,000元,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將所扣稅款依期限向國庫繳清,經稽徵機關查獲限期責令甲君將所扣稅款繳清。甲君主張其係受聘於另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扣繳義務人應為該公司負責人,扣繳稅款應向該公司負責人追徵云云。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以縱使甲君與管理顧問公司約定處理院務、稅捐及盈虧等皆由該公司負責,係屬渠等雙方間之私法上契約關係,然甲君既為該診所之負責人,為所得稅法所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並不能排除甲君依法應負辦理扣繳並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之公法上義務,而駁回其訴。
該局表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給付薪資等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至其扣繳義務人,則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王亦宏,電話:04-23051111轉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