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確定後應退(補)之稅款應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稽徵機關於行政救濟確定後,除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繳納外,並應就本稅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利息之計算,係以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申請復查,並非毋庸繳納原核定應納稅額,僅係得暫緩繳納,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先繳納,俟復查決定如有應退稅額時,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按日加計利息退還。基於公允原則,凡經行政救濟終結,其應退或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乃在補足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而延緩徵收或退稅所產生之損失,並不因行政救濟法定期間之長短而影響。納稅義務人為避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增加負擔,可於原應繳納期間屆滿前先行繳納稅款後,再提起行政救濟。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廖素玉,電話:04-23051111轉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