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於年度中轉變為居住者,股利所得應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A君來電詢問,個人於年度中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轉變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得公司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已由該公司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適用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申報,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申報該筆股利所得?
該局說明,公司或合作社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如係分配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給付時,則不須辦理扣繳,但應於規定的期限內填報股利憑單,其股利憑單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可以扣抵應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原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納稅義務人A君,於年度中取自公司分配屬於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並由該公司辦理扣繳申報而取得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嗣後繼續在臺居留,而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天數滿183天,其身分轉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後,可檢附居住滿183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護照),向該公司申請更正為股利憑單,以便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以該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扣抵應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