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正本留置法院,查調課稅資料之替代措施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課稅資料,如因執行名義正本申請強制執行而留置法院,得以已繳交法院再執行之執行名義影本代替正本,洽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到民眾反映,因執行名義正本留置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無法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錯失取回債權的第一時機,造成債權人之損失。
該局說明,如有上述情事,債權人得以已繳交法院再執行之執行名義影本代替正本,並於影本上註記「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加附法院出具已收取該執行名義正本之證明文件(如法院之收件書狀),仍可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債權人如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即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課稅資料。申請時請檢附執行名義正、影本及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並繳交服務費(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項資料收費500元,財產及所得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以憑辦理,或檢附上開相關資料、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就近向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聯絡人:服務科金股長;電話:23755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