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車輛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流當,業者可否申請塗銷該處分?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當舖業者詢問,經稽徵機關就業已典當給當舖業者之車輛通知監理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發生流當情事,該當舖業者可否申請塗銷該禁止處分?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該通知之生效,係以稅捐稽徵機關限制欠稅人財產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通知送達登記機關後,登記機關始受該項規定之約束。又依當舖業法第21條有關流當之規定,持當人於屆期不取償或順延質當時,當舖業法即擬制持當人與當舖業已有讓與合意,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因此,當持當人將名下車輛典當給當舖業者之後,稽徵機關因持當人欠繳稅捐,為保全稅收乃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對該典當車輛為禁止處分,嗣後該典當車輛發生流當情事,惟因稽徵機關通知限制移轉時,該車輛仍為持當人所有,故仍應受限制移轉之拘束;而當舖業者雖因持當人屆期不取償或順延質當而取得車輛所有權,但基於車輛之讓與採「登記對抗主義」,須向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如欲辦理過戶,必須俟該車輛原有之禁止移轉登記,依原禁止原因之法律規定塗銷後才可辦理,例如欠稅款業已繳清,禁止處分始得塗銷,當舖業者始可向監理機關「登記取得」車輛所有權。
該局特別提醒經營典當業務之業者應留意上開之規定。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