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財產無償借用應辦理公證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職位異動關係,於94年初遷居於高雄市,即將位於臺北市的房子無償借給表姐居住,最近接獲該局通知補繳出租房屋的所得稅,其表示未收取租金,不了解為什麼要補稅?
該局說明,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將財產無償借給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至法院辦理公證。有關「法院公證」之規定,自88年 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證法於90年 4月23日施行後,民間公證人依修正後公證法規定辦理之公證,亦得適用之。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依照上述規定,只有將自有房屋供配偶、直系親屬居住或供本人、配偶、直系親屬開立獨資合夥商號或從事執行業務可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呼籲,有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者,請務必依照上述規定辦理公證,稽徵機關才能據以免核定租賃所得。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