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對擬參選人或政黨之政治捐獻有何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00公司韓小姐問:
該公司擬對明年立法委員參選人政治捐獻,不知法令上有何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利事業在不違反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例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情形下,均得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捐贈,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不適用所得稅法36條規定,惟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申報時應檢附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開立之收據正本以憑核認。
至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惟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其開立之捐贈收據不得申報扣除。
若欲對政黨為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3項規定,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明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須達到2﹪以上,若平均得票率未達2﹪,所得稅申報時將不得列報。【#982】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