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購廢棄物應依規定取得憑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某營利事業負責人何先生來電詢問:從事廢五金買賣之營業人,其應取得何種憑證作為進貨成本入帳之依據?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釋,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左列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一) 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二)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三)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第四聯作為記帳憑證。
(四)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敘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
(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台幣一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國稅局呼籲從事廢五金買賣之營業人應依上列規定取具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98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江育誠 聯絡電話:3228838轉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