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對政黨及擬參選人之捐獻應以個人名義為之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診所李醫師問:
個人已對政黨及明年立委參選人為政治捐獻,可否再以其診所名義為政治捐獻,並列為診所之費用報支?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得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政治捐獻者,僅限於個人、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且不得違反同法第7條之相關規定。故執行業務者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政治捐獻,應以個人名義辦理,其以事務所名義所為之捐獻,得由執行業務者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計個人對政黨及參選人之捐獻,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98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電話:(07)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