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參選人競選經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立委參選人助理問:
立委參選人競選經費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舉扣除?應檢附那些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1項規定,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同法第45條之1規定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另依財政部94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6880號令規定,政治獻金法施行後,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1項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
二、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影印本或證明文件。其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分別列示。【#98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3228838轉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