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審查稅務案件需要,要求納稅人提示課稅資料或說明,納稅人應依規定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供課稅資料、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納稅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該處呼籲納稅義務人配合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作業,提示課稅資料、文件及到達指定地點備詢,除可維護自己權益外,尚可避免遭到依查得資料逕行核定課稅之不利結果,更可避免徵納雙方不必要的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