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註銷工廠登記證之工業用地請於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前經司法院95年11月10日釋字第619號解釋宣告,因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上揭財政部業已完成修法,在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54條,並增訂特別稅率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之補稅處罰規定。
該處特別提出: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工業用地,其工廠登記證已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一定要在工廠登記證註銷之30日內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了補稅還要被裁處3倍罰鍰,所以該處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減少無謂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