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提起稅務行政訴訟若欲委任代理人應以律師及會計師為限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如欲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時,應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委任具有資格之訴訟代理人。
該局指出,依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法條修正後,納稅義務人提起稅務行政訴訟如欲委任代理人,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具備會計師資格者,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該部分之修正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黃勝統,電話:04-23051111轉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