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眷屬超過3口,應如何開立繳費證明?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健保投保單位電話詢問,被保險人眷屬超過3口者,健保繳費證明應如何開立?
該局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3口者,以3口計。對於眷屬人數超過3口者之被保險人,為兼顧其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項目之權益,投保單位於開立繳費證明單時,應先徵詢被保險人,由投保眷口人數中選擇3口眷屬平均分攤保險費,憑以開立保險費繳納證明。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亦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只要被保險人與加保眷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均可依實際發生數額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人每年24,000元扣除額之限制。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201599 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