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藝術品參加拍賣會其所得計算及申報方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其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某君出售藝術品,其成交價為120,000元,因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合法憑證,即依成交種類,比照該行業代號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行業代號4799-19古玩、書畫)之淨利率15%,核算財產交易所得為18,000元(120,000×15%)。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