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成本無法分析,國稅局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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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同時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應將相關進、銷、存貨帳載清楚,若營業成本無法勾稽,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同時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如未能提示相關帳證供核,或所提示之相關帳證,登載不全,致無從勾稽其成本,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分別按各類商品適用之各該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若無法明確區分者,將依其中最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認定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登記一般食品買賣業,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亦以一般食品申報,經國稅局通知查核,由於甲公司進、銷、存貨登載不全,亦無法重新分類供勾稽成本,又經查其商品包裝、廣告及售價均以健康食品銷售給消費者,經國稅局調整為其中最高之健康食品買賣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予以補徵稅款。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平時應做好帳簿之登載工作,並詳實記錄,相關帳簿憑證亦應妥善保存,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混亂、記錄不全或相關憑證遺失無法勾稽查核,需適用較高之同業利潤標準核算其所得額。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