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從事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服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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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解決我國生技醫藥業者委託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簡稱CRO )在我國境外從事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服務報酬課稅疑義,財政部將發布解釋,明確規定上開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
  財政部指出,由於生技醫藥產業之研發期程長、資本需求大、風險性高,且各國對於申請新藥上市許可之審查標準不一,我國生技醫藥業者基於縮短新藥研發期程及便於新藥得以順利在歐美各國上市考量,常將臨床試驗前後一連串之研究、測試及試驗,包括藥物研究、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及新藥審核申請等不同階段工作委託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辦理。因該等醫藥研發服務事業從事研究等活動所取得之報酬,乃本於其營業活動所產生之對價,其性質應屬營業利潤之範疇,參酌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有關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屬我國來源所得之規定,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接受我國生技醫藥業者委託,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工作,因既不在我國境內經營工商等活動,應非屬我國來源所得。
  財政部強調,國內生技醫藥業者與受託從事研究、試驗或測試之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如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之報酬,經發現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