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遷居他國親屬免稅額,須檢附親屬關係存在並仍存續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一朱姓納稅義務人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國外註冊結婚卻未於國內辦理戶籍登記並居住美國之配偶與子女免稅額新臺幣(下同)222,000元,該局以因未能提示與渠等親屬間婚姻及親子關係之證明,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否准認列。朱君不服,主張其與配偶於美國結婚,子女均於美國出生,系爭免稅額應予核認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查個人綜合所得稅,係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是免稅額乃自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項目,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本件納稅義務人92年度列報其配偶與子女等3人之免稅額計222,000元,惟依戶籍資料所載,其配偶與子女均未於我國辦理結婚及出生登記,申請人亦未能提供與渠等間親屬及親子關係存在並仍存續之證明,系爭親屬關係是否存在並仍存續,以及申請人有無確盡法定扶養義務,相關資料均未能引證,該局原核否准認列系爭免稅額222,000元,並無不合,乃復查予以駁回。
該局強調,轄內列報遷居他國或出生於他國親屬之免稅額案件有增多之趨勢,惟常因未於國內辦理戶籍登記及欠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致遭剔除補稅,因此納稅義務人若有列報遷居或出生於他國之親屬免稅額,均須檢附得證明與渠等間親屬關係存在並仍存續之證明資料,始得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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