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贈百萬免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年關將近,結婚旺季又開始了,許多父母親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作為子女成家時財力來源,致邇來民眾紛紛打電話詢問同一年度其子女分別婚嫁時,其贈與的財物,是否仍僅為100萬元或可分別贈與每人各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此一規定,是以父母各自依子女人數計算,並非以父母為同一計算單位。例如,林先生在今年度分別有二名子女婚嫁,其贈與的財物以該二名子女每人各100萬元,配偶林太太也是一樣,均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若父母各分別贈與子、女超過上述之金額,則應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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