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電視或型錄購物之營業人請儘速加入使用電子發票好處多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網路、電視或型錄購物業者紙本發票的寄送及處理已造成業者很高的成本負擔,業者只要申請使用電子發票,除非消費者要求,否則不必再寄送紙本發票。對網路、電視或型錄購物業者而言,可省下處理傳統紙本發票所需的人力、時間、儲存空間、郵資及帳務處理等成本。
南區國稅局表示,原僅限網路購物業者可以申請使用電子發票,自96年10月31日起,電視或型錄購物業者也可以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另為使更多企業加入使用電子發票之行列,申請電子發票之保證金,已由原先之300萬元調降為200萬元。且原先總、分支機須各自繳納保證金之規定,亦修正為,若營業人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得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繳納新臺幣500萬元保證金,分支機構申請時,僅須檢附總機構之電子發票核准函及承諾書即可。
符合下列條件之網路、電視或型錄購物營業人,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分局、稽徵所申請使用電子發票:
一、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二、提供新臺幣200萬元保證金。
三、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四、同意將電子發票上傳整合服務平台留存。
想瞭解更多電子發票訊息及相關申辦作業,請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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