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仍作自宅用地使用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96年地價稅開徵迄今,不少民眾接到稅單都嚇了一跳,為何稅金比去年多出好幾倍之多!經納稅人逕向稅捐處查詢結果,才知道除了原來三年一輪重新規定地價外,又名下土地曾經移轉,未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才得多花這筆冤枉錢,稅捐處提醒民眾多加留意節稅相關規定。
96年地價稅開徵後,部份納稅人因繼承、贈與或夫妻買賣土地,而移轉所有權,以致今年以新所有權人名義開徵的地價稅額,竟較上年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時高出四倍。納稅義務人深感訝異,誤以在作業上核算有誤,要求查明更正,甚至向上級投訴,其實原因出在土地所有權人已更易,而使適用稅率不同,並非所謂錯誤。
稅捐處進一步指出,依稅法規定,土地移轉如果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申請方能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