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租用房屋修繕費認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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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租用房屋,裝潢整修之修繕費,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能否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第2款規定,租賃物之修繕費,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之營利事業負擔者,得以費用列支。其有遞延性質者,得照效用所及在租賃期限內分攤提列。
該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94年度列報房屋之修繕費100餘萬元,惟公司財產目錄並無房屋,經公司說明係為擴大營業租用房屋裝潢修繕支出,其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6萬元且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依前揭規定,予以調整遞延,並補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租用房屋裝潢整修之修繕費,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